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扎实做好广东省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快速高效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更好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强化救灾工作责任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灾工作原则
救灾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政府救助与群众自救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救灾工作。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落实救灾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政府主导下,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救灾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培育发展社会组织,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有序参与救灾活动。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省级主要抓好救灾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定,指导、监督、帮助遭受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市、县(市、区)开展救灾工作,抓好跨地区、跨部门工作的协调。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地区的救灾工作。救灾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县(市、区),负责履行抢险救援、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卫生防疫、治安防控、生产生活恢复等职责,具体组织实施救灾工作。
——政府救助与群众自救互助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反应及组织协调能力,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助技能,积极推动政府救助与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相结合,广泛动员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救互助互济活动,提高灾害救助的效率与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救灾工作责任
(一)强化救援责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救灾工作责任落实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和企事业等基层单位,强化县级领导联系乡镇(街道)、镇级领导联系村(社区)、村(社区)干部联系户的防灾救灾机制。灾情发生后,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组织公安、驻粤部队、武警、消防等部门,及时启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派出救援人员进入灾区,搜救被困群众,救治因灾伤病人员,并及时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受灾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灾区基层政府、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助,尽可能减小灾害损失。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救灾应急预案,细化工作流程,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次生衍生灾害防控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因强震、降雨引起的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受灾地区道路沿线的查验工作,及时排除险情,通报情况,修复隐患。气象部门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和影响评估,以专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救灾工作提供服务。水利部门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避免因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
(三)强化临时生活安置责任。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采取集中安置和投亲靠友等方式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方面的临时性基本生活需求;及时调拨救灾资金、采购救灾物资,组织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救灾物资做到有人负责查验、有人负责领取登记。驻粤部队、武警、公安配合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及时调配冲锋舟、皮划艇、直升飞机等运输工具,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第一时间将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发放到灾民手中,做到不漏一户一人。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四)强化医疗卫生防疫责任。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灾情,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队伍深入灾区一线巡回医疗,确保灾区群众有病能及时得到救治;组织卫生防疫队到灾区开展水质监测和饮用水消毒指导工作,科学指导消毒杀虫,加强灾区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及时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确保灾后无大疫;迅速恢复重建损毁的医疗卫生机构,恢复传染病报告和疫苗冷链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灾区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安全可控、所需救灾药品及时供应到位。红十字会组织配合做好灾害救助和因灾伤病员的救治工作。
(五)强化基础设施恢复责任。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于灾区发生道路中断后48小时内,临时恢复灾区交通,确保救援队伍、物资等能迅速进入灾区,对因灾损毁公路、桥梁等交通运输设施采取必要的加固工程措施,并尽快组织开展抢修工作。通信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做好灾区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于灾区发生通信中断后48小时内,恢复灾区通信。电力监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做好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恢复和电力调度工作,因较大及以下自然灾害(或等同水旱风冻较大及以下响应启动条件)导致供电中断时,具备抢修条件的,力争在2天内恢复城区供电、3天内恢复乡镇供电、5天内恢复村寨供电;因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或等同水旱风冻重大及以上响应启动条件)导致供电中断时,具备抢修条件的,力争在3天内恢复城区供电、5天内恢复乡镇供电、7天内恢复村寨供电(以上均包括发电车、发电机等临时供电方式)。供水部门做好因灾损毁供水设施的恢复工作,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供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保障好灾害应急救助期间相关合法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及时排除干扰,确保无线通信畅通。广播电视行业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于灾区发生广播电视停播和信号中断后,要及时启动灾区广播电视输出和传输应急保障措施,尽快恢复播出和信号传输。根据灾情发展,水利部门要及时开展水利设施抢险工作,海洋渔业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做好海洋捕捞渔船、渔港、港湾设施、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以及水产品抢险工作。
(六)强化治安防控责任。公安部门做好灾区巡逻防控工作,加强重点部位的巡查防控力度,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趁灾作案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严厉打击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盗窃、抢劫、破坏救灾物资,哄抢公私财物,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备、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趁灾危害公共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分子;协助电力、供水、通信等部门做好抢修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好抢修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并加强水、电、油、气以及金融、通信、广播电视播出和传输、监管场所等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积极配合维护好灾区现场救援秩序,及时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七)强化市场秩序监管责任。灾区及周边地区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及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饮用水、燃料等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建材、农资等灾后重建物资的价格监测,一旦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或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预警;开展市场价格巡查,重点检查粮、油、肉、蔬菜、饮用水等群众生活必需品,及药品、建材等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价格,及时发现并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以次充好、变相抬价等价格违法行为,防止价格大幅上涨,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协调灾区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的市场供需衔接。商务部门协调灾区饮用水、方便面等生活物资市场供需衔接和冻猪肉储备的应急调度工作。工商部门加强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物资市场的监管,严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重建物资的违法行为。
(八)强化环境安全保障责任。环卫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灾区环境清理工作,及时清理灾区生活垃圾和漂浮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排污设施的修复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对死亡畜禽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农业部门抓好相关指导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对灾区重点河流、湖泊和水库等流域内重点排污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各类工矿企业尾矿库、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灾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抓好人畜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和保护,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强化环境事故预警功能,减少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防止灾区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
(九)强化救灾资金落实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区根据灾情情况和规定的灾害应急生活救助标准,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应急生活救助资金,以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严重或特大自然灾害的,省级财政要及时安排受灾地区应急生活救助、灾区道路抢险等救灾资金,根据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救灾资金,并加强救灾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做好年度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安排,根据受灾情况,及时安排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区实际、适应救灾特点、反应快速高效、满足救灾需要的财政支持机制。
(十)强化灾情报告和发布责任。灾情稳定前,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地震、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监测工作,并对本行业相关灾情发展趋势进行会商预判。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在灾情稳定前每24小时续报一次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发布灾情,重大灾情由省减灾委协调相关部门会商后,按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
(十一)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责任。宣传部门协调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及时报道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以多种形式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群众科学防灾避险,积极挖掘并宣传在抗灾救灾过程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人物。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协助宣传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二)强化查灾核灾责任。灾情稳定后,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地震等部门按照职责内容,根据灾情大小分级派出核查工作组,对重特大灾害省级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根据不同救灾应急响应启动等级,县级及所辖乡镇(街道)应在5-8天内完成灾情核查统计工作,并向市级报告;市级收到县级报告后,应在5天内完成抽查核实工作,并向省级报告;省级收到市级报告后,应在5天内完成抽查核实工作。对虚报瞒报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十三)强化倒损居民住房校舍恢复重建责任。在查灾核灾基础上,灾区人民政府统筹研究制定因灾倒塌损毁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启动因灾“全倒户”重建家园工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发放因灾倒损住房重建、维修补助资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好学校、技校倒损校舍的鉴定及修复重建工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因灾倒塌居民住房、校舍重建的用地、选址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鉴定机构及设计施工单位在查灾核灾的规定时限内完成倒损房的鉴定工作,做好倒损居民住房、校舍修复重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会同民政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将因灾“全倒户”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落实补助资金,于倒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任务完成期限前将资金发放到户。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保险企业开通快速理赔通道,为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户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
(十四)强化生产恢复责任。各地、各部门对纳入灾后重建的交通、电力、供水、通信、水利、学校、住房、医疗设施、广播电视等项目,其立项、用地、报批报建等手续要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简化程序。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对救灾复产项目做好跟踪服务,确保有关项目建设快速、顺利推进,并确保建设质量。水利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因灾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农业部门要派出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灾区,抓好种子的调剂、供应和农业生产、改种补种、结构调整指导,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农业救灾资金等,重点支持受灾农民购买种子、种苗、农膜、柴油、兽药等生产资料以及修复因灾受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及时解决灾毁农田修复、复垦问题。海洋渔业部门及时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到灾区水产养殖现场,指导鱼病防控、科学用药和投苗补苗等工作。林业部门组织损毁林区林木补种,尽快恢复植被。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重要物资供应、煤电油气运、市场监测调度、技术改造项目安排、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小额贷款、灾害保险、税费减免等方面对受灾企业按规定给予重点扶持。教育部门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学校、托幼机构等复学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重灾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组织和培训工作,多途径增加受灾群众收入,弥补受灾群众损失。
三、进一步强化救灾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执纪工作,派出督查组对救灾工作的履职落实情况实施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适时派出督查组赴灾区监督检查本部门救灾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对因灾“全倒户”重建工作完成情况,要开展市与市之间交叉检查,对弄虚作假、工作失职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二)加强通报问责。对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救灾决策部署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严肃问责。其中,对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灾区生产恢复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当地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对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临危退缩的,以及迟报、谎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对于救灾工作方面的群众投诉、举报,有关部门要认真处理、及时回复;对于救灾工作出现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关地区要开展调查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通报事件处理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三)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和装备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加强救灾物资应急物资储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推进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建设,按照救灾工作的实际需求,及时增加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和品种,构建覆盖各级的救灾物资应急储备体系。加强应急避护场所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种类的救灾应急救援装备;加快救灾装备信息化建设,提高救灾科技水平。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推动建立救灾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众在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复产重建等各项救灾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及时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信息,组织、引导志愿者、社工等参与救灾工作,统筹社会力量,形成救灾合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