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急协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广东省应急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Emergency。英文缩写为: GDA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及泛珠三角区域热心于应急事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学术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独立负有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服务社会,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应急服务;服务政府,做好政府的参谋助手,落实各项政策和部署;服务会员,为会员提供发展平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内。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10号生物工程大厦九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国家安全战略和应急管理的工作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协助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等研究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发展规划,积极配合其贯彻执行。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平台和纽带作用,广泛吸纳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呼声,促进会员发展壮大;推动应急行业行规、自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积极协调会员与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推动内外合作;加强会员服务,组织开展研讨、交流、考察、培训、展览、政策推介、技术合作、市场开拓和产品推广等活动,引进法律、金融、就业、行业标准等专业服务,促进会员发展。
3.健全专家委员会和应急研究机构,大力吸纳国内外应急管理的战略、理论和技术专家;开展国家安全战略和应急管理理论和实践、应急管理法规政策、发展战略规划、行业标准、公共突发事件应对和化解区域重大风险对策研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社会智库作用;开展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应急管理科技创新的成果转化,承接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相关科技研究攻关项目。
4.开展应急风险评估。建立各种风险源、风险点的评估体系,承接区域、行业和单位各类应急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指导开展应急能力建设;培训、挖掘评估及制定应对方案的各类相关人才;组织应急管理风险评估学术交流活动。
5.开展应急人才建设和社会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人才发展建设政策研究,开发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人才职业标准和培训课程;承接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人才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称评定、技能竞赛等任务;推动建设应急培训教育基地,开展应急专业培训,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全面开展社会民众应急安全科普教育。
6.开展基层和社区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和应救援建设研究,推动街道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基层智慧共享应急站项目建设,推动培养基层应急志愿者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建设“互联网+应急”信息平台,构建“救在身边”的智慧微应急体系。
7.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志愿服务研究,为政府提供决策建议并协助相关政策制定实施;开展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和参与救援的相关机制、信息平台、基地建设、能力评估培训鉴定等工作;成立社会应急力量联盟,加强社会应急力量交流合作和能力提升,更好协助政府开展应急宣教和应急救援工作;组建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大力推动扩大社会应急志愿服务。
8.开展应急安全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应急救援救灾装备物资储备供应机制和能力建设研究,协助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及具体实施;建立应急安全产业服务中心,推动应急产业技术研发和产品研制,推动应急安全产业创新发展;配合政府做好应急产业示范园、应急物资装备保障体系的规划和评估任务。
9.组织开展应急管理领域国际合作;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应急管理合作研究,推动建立合作机制和项目合作;组织应急管理学术交流活动,举办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应急产业博览会等,出版专业报告、学术专著、专业教材、科普读物,协助做好应急预案编修、应急规划编制、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构建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平台。
10.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2.依法取得生产和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
3.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4.在本协会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个人会员: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2.有爱心、不计较个人得失,热衷公益事业;
3.具有专业特长,特别是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或热心于应急救援公益事业的人士。
第九条 入会及退会程序: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是本协会入退会的基本原则;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或退会申请书,递交至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并登记或删除于本协会会员名册;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书或解除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纪守法,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自愿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价值、有利于协会发展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人民币元/每年):
(一)副会长单位——3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20,000元;
(三)理事单位——10,000元;
(四)会员单位——5,000元;
(五)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和机构的会员单位——免费;
(六)个人会员——免费;
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协会秘书长按有关工作程序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主动提出要求退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会员大会及活动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不遵守本协会章程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发展规模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长与若干监事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的产生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开展的各项活动情况,依照法规检查本协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创会会长、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协会第一任会长为创会会长,历任会长卸任后任协会名誉会长;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均可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和会长外出时行使会长职权;
(二)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具体负责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工作规划,
(四)配合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负责协会日常文件的签署;
(六)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完成所分配工作及事项;
(二)组织实施及开展分管的项目及协会工作;
(三)对所分管部门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四)指导分管部门开展项目拓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可;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协会办事机构人员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内部制度建设及组织实施;
(七)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及所指导项目工作的总结工作。
第三十五条 罢免程序
(一)理事、监事的罢免,需由理事会、监事会的2人以上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罢免;
(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理事2人以上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罢免;
(三)监事长的罢免,须由监事2人以上提出动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监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罢免;
(四)副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秘书长提出动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会议讨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罢免;
(五)所有罢免的人员情况,应报主管部门和登记注册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凡卸任的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应给予表彰,对本协会有重大贡献者,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具体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协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不得超过原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人员,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 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