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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制 更新时间 2016年06月17日

能否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至关重要。广东省一直在推动创新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制上下功夫、探路子,在全国率先将建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制写进地方性法规,确保有法可依。2010年6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为切实推动现场指挥官制度的实施与完善,广东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系统总结2010年北江流域铊污染事件和2013年广西贺江重金属超标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推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的成效和经验,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泛征求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应急委成员单位,省应急管理专家组顾问、专家意见及参与起草《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有关专家意见,历时3年多,十易其稿,2013年12月18日,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一、制订《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完善现场指挥官制度十分必要和紧迫。

(一)制订《办法》是健全应急管理法制体系的需要。《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出台后,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专门提出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建立现场指挥官制度。及时制订《办法》,是完善广东省应急管理法制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制订《办法》是规范现场指挥官行为的需要。《办法》明确规定了现场指挥官职权与职责,有利于规范现场指挥官行为。一方面,只有赋予现场指挥官必要的职权,提高现场指挥官的权威性和协调能力,才能确保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另一方面,有权必有责,只有补齐当前突发事件处置中现场指挥官行为的责任“短板”,才能有效防范现场指挥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制订《办法》是明确党政同责的需要。《办法》明确规定,现场指挥官要严格执行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置决策,全力维护公众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从不同层面体现了突发事件处置中党政同责。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现场指挥官在突发事件处置中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完善应急指挥机制,才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和良好格局。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1条,主要包括总则、现场指挥官职权与职责、现场指挥官培训与任命、评估与奖惩、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确定现场指挥官是指在突发事件现场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指挥人员,特别提出现场指挥要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指挥,多方联动;协同配合,科学处置”3大原则。

(二)现场指挥官职权与职责。现场指挥官职权:(1)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2)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3)统筹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等);(4)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5)协调增派处置力量及增加救援物资;(6)决定依法实施应急征用;(7)提请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现场指挥官职责:(1)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指挥权;(2)严格执行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置决策,全力维护公众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3)及时汇报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依法对处置工作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执行情况,尽最大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4)及时、如实向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情况,通报下一步采取的措施;(5)动态听取专家意见,优化现场处置方案;(6)参与审定授权对外发布的信息,根据授权举办新闻发布会;(7)提出完善现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现场处置总结评估;(8)注重自律,保守秘密。 

(三)现场指挥官培训与任命。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场指挥官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别、各类型应急演练,提高现场指挥官现场应急指挥水平。任命: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担任相应级别、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因故无法担任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任命同级别的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军地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确定现场指挥官,参与应急处置的驻粤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各确定1名现场副指挥官。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撤换:现场指挥官处置不力或者严重失误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撤换。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确定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的单位决定终止行使现场指挥权。

(四)评估与奖惩。评估: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对现场指挥官现场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表彰:现场指挥官积极履职,决策科学,指挥有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负责指定的单位可以予以表彰。责任追究:现场指挥官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能及时协调解决现场指挥官提请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的,或者违规干预现场指挥官正常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现场指挥官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未配合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导致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了“三个注重”。

(一)注重操作性。一是与法律、法规紧密衔接。《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基础上进行了拓展和完善,对现场应急指挥需要解决的问题作进一步细化,规范了现场指挥官制度的启动、运作、终止等程序。二是与应急预案紧密衔接。突发事件发生前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响应自动启动现场指挥官机制,现场指挥官是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三是与应急处置实际紧密衔接。充分考虑未有相关应急预案、有关负责人因故无法指挥、军地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等情形下现场指挥官产生办法。

(二)注重针对性。一是理顺了现场指挥官与牵头处置单位的关系。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全力支持现场指挥官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官要不折不扣执行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置决策。二是理顺了现场指挥官与处置力量、公众的关系。要求处置力量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公众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指挥,进一步健全了方方面面密切协作的机制,确保各类应急队伍快速形成应急处置合力,化解了“令不行、禁不止”的疑虑。三是理顺了地方政府与军队的关系。军地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地方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定现场指挥官,参与应急处置的军队方面指定1名现场副指挥官。

(三)注重可溯性。一是首次提出有关应急指挥的责任追究制度。现场指挥官、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3类人员在应急处置中违反应尽的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二是首次提出有关应急指挥的奖惩制度。现场指挥官成功处置突发事件、为国家和公众挽回重大损失的可以受到表彰奖励;在应急指挥中擅离职守、推诿塞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以及虚报、谎报、瞒报处置情况造成公众生命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予以惩处。三是首次提出有关应急指挥的总结评估制度。每次应急响应结束意味着将要迎接新的风险和挑战,每次应急指挥终止意味着现场指挥官制度将要进一步的健全和补充,要通过总结评估的方式促使应急指挥机制不断实现新的提升和完善。

加强和创新应急管理工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广东省将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督查制度落实情况等方式,扎实有效地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深入分析总结现场指挥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现场指挥制度,并以此为抓手,不断实现应急理念“更新换代”,应急素质“转型升级”,应急水平“换档提速”。

作者简介:

纪家琪,广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曾君,广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副处长。

本文转载自《中国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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