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应急资源 应急研究
建立健全严格管用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机制 更新时间 2016年06月17日

广东一直高度重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以下称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努力建立健全严格管用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机制。2010年6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和考核”。2013年10月19日,省长、省应急委主任朱小丹带领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江门台山市暗访,到“9·29”海南西沙海域渔船避风遇险事件获救渔民家中与部分渔民座谈、了解“9·29”事件善后处理情况时明确提出,今后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省政府要成立督查组,对各有关市、各有关单位处置及善后工作等有关情况进行督查。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54号)规定,要将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善后事项纳入省府办公厅督查范围,实现督办事项全覆盖。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办函〔2014〕36号)明确要求,抓紧出台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办法,不断完善相关督查机制。2014年3月19日,朱小丹省长在全省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暨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健全应急处置督查机制,抓紧出台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办法。

省政府应急办在认真总结“9·29”江门台山市遇险渔船事件处置督查、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处置督查、揭阳普宁市“3·26”重大火灾事故处置督查试点工作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成功经验和做法,会同有关专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起草了《广东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办法》(以下称《办法》),广泛征求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应急委成员单位,省应急管理专家组顾问、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办法》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历时一年多,2014年9月3日,报请省长、省应急委主任朱小丹审定后正式印发实施。

一、制订《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为全面加强和创新应急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在深入总结已有成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不断顺应新形势、探索新思路、建立新机制,特别是完善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机制十分必要和紧迫。

(一)制订《办法》是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的需要。近几年来,我省聚精会神创新应急处置机制,特别是建立了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制、“省、市互动,以市为主”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机制、行政决策与专家决策相结合的应急决策机制、跨区域突发事件协同处置机制,全力推动全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现“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第一响应、第一救援”,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当前,公众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政府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能否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置重特大突发事件,不仅关系公众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更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考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查漏补缺;有利于确保处置工作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推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得到及时、高效处置。

(二)制订《办法》是增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权威性和协调性的需要。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负责省应急委日常工作,承担着“统筹、协调、补不足”的重要职责。《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专门强调,要强化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责任,提高应急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和协调性。《办法》专门规定,省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全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牵头负责,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三)制订《办法》是规范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一直存在事件处置、事件原因调查、事件处置督查等职责不分、主体不分的现象,容易导致“学费”交了,吸取教训不够,同类事件重复发生。《办法》把涉及处置的方方面面列入督查范围,有效规范了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行为。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18条,主要包括总则、督查组组成、督查内容、督查程序、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确定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突发事件(不含维稳事件)处置(含协助处置)督查工作。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外,涉及我省公众、需要我省协同处置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特别提出,督查要遵循“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及时启动,确保高效;客观公正,责任分明”3大原则。

(二)督查组组成。督查组组长由分管应急管理或监察工作的副省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监察厅及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省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第三方专家、省人大代表参与。《办法》特别指出,督查组的组成遵循精简、专业原则;督查组成员在督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三)督查内容。督查对象主要包括牵头处置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督查内容主要有:一是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情况,主要包括相关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是否到位,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发布是否及时、属实,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是否到位,应急响应是否第一时间启动,现场指挥官是否第一时间履职,应急指挥是否得当,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及时、有效。二是重特大突发事件善后处置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是否落实到位,资金使用是否依法依规,善后工作计划制订是否科学、可行,受灾人员安置是否符合规定,事后评估是否客观、全面,原因调查是否全面、准确,整改措施是否可行、有效等。三是事件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理情况。四是其他与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相关的情况。

(四)督查程序。一是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请成立督查组,印发成立督查组通知。二是被督查单位(含个人)收到督查通知后,按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情况报告,以后每5个工作日上报阶段性情况报告,直至督查工作结束。重大事项,立即报告。三是督查组按照要求制订督查计划,并在督查通知发出3个工作日内深入现场进行督查,及时反馈督查意见。四是督查组自督查通知发出后,每10个工作日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一次督查情况。重大事项,立即报告。督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督查组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综合督查报告。五是督查组视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督查情况。《办法》特别规定,被督查单位要认真配合、支持督查组工作,及时、真实上报有关情况,按时完成督查组提出的工作任务。

(五)责任追究。督查结果作为对有关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一是对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善后措施落实不到位、隐瞒事件真相等,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二是督查组工作人员发生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附则。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是全国第一个专门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进行规范的文件,抓住了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的关键环节,严格、管用、可溯。

(一)严格。一是督查内容严格。督查内容既包括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情况,又包括善后处置情况、事件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理情况,涵盖全部流程,全面、具体。二是督查方式严格。督查方式要求多样化,采取现场督查、暗访、随机约谈等方式,确保督查工作客观公正,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追究落实到位。三是督查人员要求严格。《办法》规定,督查组成员不应来自与事件处置相关的单位。督查期间无特殊原因,督查组人员不得更换。未经督查组组长同意,督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泄露与督查工作相关的信息。

(二)管用。一是权威性强。《办法》以粤府文件形式下发,具有很强的规章约束力。同时,督查组由省政府批准成立,组长由分管应急管理或监察工作的副省长或副秘书长担任,规格高、级别高。二是操作性强。《办法》对处置督查主体、督查对象、督查内容、督查程序、督查纪律等一一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具体、环节清晰、程序规范、易于操作。三是针对性强。《办法》紧盯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的关键环节,公众关心、关注的重点环节,有利于提升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水平。

(三)可溯。一是严明督查纪律。对督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二是严格督查责任追究。把督查结果作为对督查对象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善后措施落实不到位、隐瞒事件真相等,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三是严管督查人员。督查组工作人员发生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应急管理工作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我省将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督查各地实施细则制订情况等,扎实有效做好《办法》实施工作,适应国家治理新要求,以应急管理机制创新为抓手,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作者简介:

纪家琪,广东省政府应急办主任。刘永生,广东省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张伟,广东省政府应急办副处长

本文转载自《中国应急管理》

 

快捷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