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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银合作探索开发性金融支持应急救灾新模式 更新时间 2016年06月17日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如何在自然灾害救助方面发挥作用是社会关注的课题之一。借鉴国外金融、保险等参与国家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民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紧密合作,积极探索出一条有效引导、吸纳社会资金尤其是金融资金投入国家应急救灾的新路子。

 一、搭建合作平台,拓展应急救灾资金新途径

提高救灾应急能力是国家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的核心,政府与社会协同,保证救灾款物及时到位是救灾应急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发挥着主要作用,但单纯依靠财政资金难以完全满足应急救灾需要。吸引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应急救灾,作为政府财政资金的重要补充,是提升救灾应急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2003年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国家开发银行从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出发,率先开展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贷款业务。此项业务是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应急预案,在财政救灾资金到位前或受灾企事业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前,由国家开发银行快速发放的短期贷款。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中仅有国家开发银行开展此类业务。2006年,民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将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优势和金融部门的资金优势有机结合,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贷款业务。截至2012年底,国家开发银行已累计发放应急贷款233.48亿元,特别是针对汶川特大地震、玉树地震、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重自然灾害及时发放应急贷款,成为国家应急救灾的有益补充。

二、实现信息联动,提升应急贷款资金效率

民政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建立了灾情共享机制。每日民政部向国家开发银行发送灾情,特别是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后,民政部及时发布最新灾情,重大灾情可在2小时内发送到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总行及时将灾情传送到灾情所在地分行,由分行第一时间向受灾地方政府了解应急资金需求。如地方政府提出需求,国家开发银行即快速办理贷款决策和审批,并在48小时内发放贷款。灾情共享机制建立以来,应急贷款发放量逐年增长,2012年发放63.07亿元,同比增长75%。

三、完善运行机制,保障应急贷款长效化运作

按照“同步了解灾情、及时联动地方政府、高效审批快速放款”的应对原则,国家开发银行推动建立了应急贷款响应机制,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完善。一是建立覆盖全国的应急响应机制。国家开发银行对地方政府指定的借款人进行预评审,测算还款能力,确定信用结构和贷款限额,编制了省、市、县三级的应急预案。应急贷款授信额度以当地人口、历史受灾损失情况和借款人信用等为测算依据,原则上每年至少复评一次。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提出贷款需求时,国家开发银行只需简单复核应急预案中主要条件是否有变化即可发放应急贷款。二是缩短联系层级。国家开发银行建立了从总行到分行的联系网络,每个分行均成立了应急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应急贷款业务。借助现代通信手段,灾情信息可在几分钟内由民政部传送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再从总行传递到受灾地区分行的应急联系人。三是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如遇灾情发生,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可在应急预案框架内,依据应急贷款授信额度,进行简化、快速的业务审批流程后直接发放应急贷款。四是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应急贷款用于与应对突发事件直接相关的事项,包括购置救灾物资、修建因灾损毁基础设施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的短期流动资金等。国家开发银行按照“专款、专户、专账、专用”的应急贷款使用原则,要求借款人建立应急贷款专项账户,设立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挪用和超范围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阳光运作。截至目前,应急货款本息回收率保持100%,所有贷款项目运转正常。

下一步,民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将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继续加强协作联动,提高应急响应时效性,增强应急贷款投放力度,推动、引导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应急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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