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规定善意紧急施救致伤病员损伤可免责
深圳晚报讯 (记者 陈逸群) 鼓励目击者敢于紧急施救,免除现场施救者善意、无偿地对伤病员实施紧急救护的民事损害责任,院前院内急救交接规定在15分钟内完成。15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政府六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4月15日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的最大亮点是明确了社会急救的程序和免责情形。为鼓励第一目击者等现场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及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急救救护,倡导自救互救。《条例》提出,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时,现场人员应当拨打“120”急救电话。其次,按照免责为一般原则、不免责是例外情形,《条例》规定患者实施善意的、无偿的、合乎常理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其责任予以免除,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除外。
《条例》说明还提出,该项规定是参考了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可归纳成叫做“好心人免责条款”。之所以制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免除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者的后顾之忧,大幅提升患者获救的几率。
《条例》明确规定患者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根据市急救中心的分级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与市急救中心建立医疗急救工作衔接机制,在接到院前医疗人员的急救通知后应当做好接诊准备,并应当在15分钟内完成交接手续。
另外,《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在机场候机厅、地铁换乘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等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的规划,并予以财政保障。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多种方式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
来源:深圳晚报